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是怎样的?
我最近涉及到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听说除了普通程序外还有特殊程序。我不太清楚这个特殊程序是怎么回事,它和普通程序有啥区别,在什么情况下会用到特殊程序,特殊程序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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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和普通程序相比,有其独特的适用范围和程序特点。 特殊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案件。第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这是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申诉处理结果仍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比如张三认为自己符合选民条件,但选举委员会未将其列入选民名单,在申诉后仍未解决,就可以通过此程序解决。第二类是非讼案件,它是指没有对抗当事人,而由某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某种权利或法律事实存在与否请求法院加以认定的案件,常见的有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例如李四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其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第三类是督促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如果债权人张三持有李四的借条,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张三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第四类是公示催告程序,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比如王五的汇票遗失了,他就可以通过此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特殊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关于选民资格案件,适用该法特别程序的相关规定;非讼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也都在相应章节有明确的程序规则。特殊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和普通程序相比,特殊程序一般更为简便、快捷,旨在高效地处理特定类型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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