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相对普通程序而言,简易程序“简”在哪些方面?

最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听说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自己对这方面不太懂,想知道跟普通程序比起来,简易程序具体是在哪些地方简化了呢?是流程上,还是时间上,又或者是其他方面?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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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简易程序是专供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只是在程序上较普通程序简易。相对普通程序而言,简易程序的“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适用范围“简”。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比如甲乙双方对借款金额、还款时间等没有太大争议,事实也很清晰,这种情况就可能适用简易程序。而普通程序适用于所有不属于简易程序范畴内的民事诉讼案件 。相关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其次,审判组织“简”。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这是因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通常事实清晰,不需要耗费过多人力去审理。而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时,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三人以上组成合议庭。例如一些复杂的合同纠纷案件,由于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证据繁多等,就会采用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 再者,审理流程“简”。从起诉方式看,简易程序中原告可以用口头方式向法院起诉,普通程序中口头起诉是例外,一般需提交书面起诉状。在通知应诉方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不用书面形式通知被告应诉和限期答辩。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需要,可以当即审理也可另定审理日期,不受开庭3日前发布公告通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限制,也不受开庭审理严格阶段的限制。而普通程序中,原告提交诉状后,要通知被告应诉,并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在开庭3日前发布公告通知相关人员。传唤方式上,适用普通程序传唤当事人、证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按照法定送达方式送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可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电话、口头、当面通知均可。 最后,审理期限“简”。《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普通程序的审理周期较长,而且存在着被延长的可能性。简易程序这样规定审理期限,目的在于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基础上节省办案时间,以更科学、合理地使用审判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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