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是指只适用于民事诉讼活动,区别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一些准则。这些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保障了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首先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不论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如何,都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比如,原被告都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进行辩论等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其次是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能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调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再者是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通过辩论,当事人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诉求。这一原则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另外还有处分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比如,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等。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最后是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原则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