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是怎么回事?
最近遇到个民事纠纷,准备走法律途径解决。听说民事诉讼里有“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不太明白具体啥意思。想问问这个原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在实际打官司的时候怎么运用,哪些情况是需要遵循这个原则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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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来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比如,您起诉别人欠您钱,那您就得拿出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对方确实借了您的钱。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让提出诉求的一方来承担举证的责任,这样可以促使当事人积极收集和提供证据,以便法院能够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要是主张的一方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那很可能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不过呢,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像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为客观原因没办法自己收集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证据等,这些情形下人民法院会负责调查收集证据。另外,还有一些事实不需要当事人举证,例如对方当事人明确承认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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