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遵循一定的规则。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 。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来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该条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
比如,甲起诉乙要求偿还借款,甲主张乙借了钱,那么甲就需要提供像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来证明乙确实借了钱这个事实。如果甲无法提供相应证据,那么甲主张乙还钱这个请求可能就得不到法院支持。
不过,在一些特殊的侵权诉讼案件中,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
1. 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里,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像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的生产者要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
3. 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例如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4. 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
此外,还有一些事实在民事诉讼中不需要举证,比如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等。不过,如果对方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那么还是需要进行举证的。
相关概念: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原本应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的举证责任,改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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