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简单来说,就是本来按照一般规则该由一方承担的举证责任,通过法律规定转给另一方来承担。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首先是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比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再如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是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像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还有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然后是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例如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还有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另外,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也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也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比如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工伤纠纷案件中,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