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是保障行政诉讼顺利进行,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重要依据。 首先,我们来看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的核心原则之一。这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主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一般不审查其合理性。通俗来讲,就是法院重点关注行政机关做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没有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还有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在行政诉讼中,不管是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他们在法律面前的地位是平等的。这一原则保证了双方都能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行政诉讼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再者是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如果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各民族文化和权利的尊重,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九条。 接着,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也是一项重要原则。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因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体现,具有法定性和严肃性,不能随意通过调解来改变。不过,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这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中有明确规定。 然后,我们来说说行政诉讼的制度。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这一制度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专业性,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回避制度也很关键。如果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这一制度确保了审判过程的公正无私,《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此有相关规定。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公开审判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这一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上诉救济的途径,同时也保证了诉讼效率,相关依据在《行政诉讼法》中也有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