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中一般实行的举证原则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到一起民事诉讼,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实行的举证原则是什么。我想了解这个原则具体是什么样的,它会对我的诉讼产生怎样的影响,遵循这个原则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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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一般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这一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也就是说,如果你在诉讼中提出了某个要求或者观点,那么你就需要拿出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它。 例如,如果你起诉对方要求偿还借款,那么你就需要提供诸如借条、转账记录等能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果拿不出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你的主张,那么你可能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比如法院可能不会支持你的诉求。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该条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并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比如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由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在这类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很难获取相关证据,而污染者更有能力提供证明自己无责的证据。 所以,在民事诉讼中,了解“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原则以及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对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收集和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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