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用吗?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明确规定:“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质证简单来说,就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诉讼当事人通过各种方法,像听取、审阅、核对、辨认等,对提交到法庭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判断,没有异议就认可,有异议就当面提出质疑和询问。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平公正。因为案件的审理过程其实就是发现事实的过程,要查明案件真相就得依靠双方提供的证据。如果未经质证的证据也能随便使用,就无法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另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但不意味着这些证据就不经过任何审查判断程序直接使用,依然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密前提下进行相应审查判断。
相关概念:
质证:在审判人员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对提交法庭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作出判断,无异议的予以认可,有异议的当面提出质疑和询问的程序。
国家秘密 :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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