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哪几种情形?
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存在着劳动用工的事实,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含的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始至终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了劳动,并且用人单位也接受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同时向劳动者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比如说,小李到一家小餐馆打工,老板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小李每天正常上班工作,老板也按月给他发工资,这种情况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这就说明,不管是否签订合同,只要有用工事实,劳动关系就成立。
第二种情形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也没有表示异议,并且继续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例如,小张与公司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和他续签合同,但小张依旧正常上班,公司也照常给他发工资,那么在这个阶段他们之间就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种情形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比如,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但如果劳动者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为单位付出了劳动,此时也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四种情形是用人单位将某项业务发包给某个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为完成该业务而实际提供劳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也可能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比如,建筑公司把部分工程发包给包工头,包工头找来工人施工,虽然工人是包工头找来的,但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工人与建筑公司之间也会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了解事实劳动关系的不同情形,对于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确保自己的劳动权益不受侵害。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规范用工行为,避免因事实劳动关系问题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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