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二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我打民事官司一审输了,打算二审。现在找到了一些一审时没提交的证据,不确定这些能不能算二审新证据。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民事诉讼二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好判断手里证据有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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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二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首先,根据相关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含两种常见情况。一种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这里的“新发现”有两层意思,一是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才新出现的证据;二是在一审结束前就已存在,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没办法知道该证据已经出现 。比如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才知晓某个重要证人的联系方式,该证人能提供关键证言,这就属于新发现的证据。 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举例来说,一审时申请法院调取某份重要文件,法院没批准,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应该批准并调取到了这份文件,这份文件就可能成为二审新证据。 此外,《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逾期证据有所放宽,并非逾期就必然失权。逾期的证据是否符合新证据条件,要经过法院审查。如果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也能转化为二审新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还会考量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必要性等。关联性是指证据要与案件审理直接相关,能证明或反驳案件重要事实;合法性要求证据获取和使用要合法;必要性表示没有该证据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 相关概念: 举证期限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否则可能面临证据不被采纳等后果的制度。 证据失权:是指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证据,在逾期后该证据可能不被法院采纳,从而失去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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