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如下: 首先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是一般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通俗来讲,不管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只要提出了自己的诉求或主张,就得拿出证据来证明。比如,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还钱,那原告就得提供借条、转账记录等能证明被告借了钱的证据;被告如果反驳说已经还了,那被告就要提供还款凭证等证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也从结果意义上完善了这一制度,即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要提供证据证明,要是没证据或证据不足,就得承担不利后果。 其次是举证责任倒置。这主要发生在侵权诉讼中。比如,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等。 另外,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也有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一些实行无过错责任的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劳动事故等诉讼中,依立法精神原告方或反诉方只需要举证证实发生了侵权后果即可,被告方必须证明对方是故意的或者是重大过失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还有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在执行推定过错的责任中,原告方或反诉方的责任是证明自己因为对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受到了伤害或损失;被告则必须承担举证证实自己已经尽到了法定责任。 当原被告双方都不能举出足够的证据来证实自己主张时,法院可能会按照公平原则,依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当事人各方对损害结果都没有过错或责任,但是一方因为该民事行为享受了权利或避免了损害,应当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 相关概念: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作为判案基础的法律事实(即“待证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在一些特殊诉讼中,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常常是原告)往往很难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这就需要对方提供证据,并且由对方承担不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