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什么相关规定?
我在一场一审诉讼里,被法院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我不太清楚自己在这个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也不知道会承担什么责任。我想了解下,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到底是怎么回事,有哪些具体规定呢?
展开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简单来说,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依据是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是指第三人与诉讼当事人中的某一方之间存在着另一个法律关系,而该法律关系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牵连。比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乙转手卖给丙,后丙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起诉乙,此时甲就可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如果乙败诉,甲可能要对乙承担责任。 在诉讼权利方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一般不享有与处分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权利,如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等。但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当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上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此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己申请参加,另一种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法院通知参加时,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愿意参加,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强制其参加。如果案件的处理结果确实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有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