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我在一场官司里,感觉自己和案件结果有点关系,但我又没有直接对原被告争议的东西提出请求。我就想知道,我这种情况是不是法律上说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啊?这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到底是咋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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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这里所谓“没有独立的请求权”,简单来讲,就是该第三人不能像原告那样,向法院提出对诉讼标的的实体权利主张。比如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中,原被告争议的是货物的质量和价款问题,第三人既不认为自己对这批货物拥有所有权等实体权利,也没有权利要求被告直接向自己交付货物或支付价款等。 而“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会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继续以上述买卖合同纠纷为例,如果法院判决被告败诉,被告可能会因为赔偿原告损失而导致其资金紧张,进而影响到被告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偿还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这就明确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和参与诉讼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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