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属于当事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属于当事人。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以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作为被告。也就是说,他是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他在诉讼中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
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原、被告双方对立,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享有原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所应承担的诉讼义务。法院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实际上是把两个诉讼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共同加以审理,这两个诉讼是:原来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即本诉;第三人和原来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所以,从法律规定和诉讼地位来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疑是当事人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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