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可以约定吗

在涉及一些借贷等可能需要保证人的事务中,不太清楚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能不能由相关方自行约定,想知道从法律层面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在实际情况里应该怎么把握这个保证期间的约定问题。
展开 view-more
  • #民法典
  • #连带责任
  • #保证期间
  • #债务履行
  • #约定规则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民法典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是可以约定的。 首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简单说,就是在这种保证方式下,如果债务人到期没有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还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有特殊情况,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那就视为没有约定;要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要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这意味着,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约定保证期间 。不过为了保障交易的稳定和公平,对于不合理的约定进行了限制,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符合要求时,就按照法定的来确定保证期间。这样规定一方面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自主空间,另一方面在当事人约定不清晰或不合理时,提供法定的标准来保障各方的权益。 相关概念: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到期未履行时,债权人可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 保证期间: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此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