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有权上诉的主体有哪些
在涉及法律诉讼的时候,我对管辖权有一些疑问。我想知道,如果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到底哪些主体是有权上诉的呢?是只有被告可以上诉,还是有其他主体也具备这个权利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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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有权上诉的主体主要是双方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 首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然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里的“当事人”就涵盖了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这意味着,如果他们对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满意,都有权利在规定时间内上诉。 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里,被告认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被法院裁定驳回,被告如果不服该裁定,就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又或者,原告对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的裁定不服,同样也有上诉的权利。第三人也是如此,只要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有不同意见,在规定时间内都能行使上诉权。 相关概念: 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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