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管辖权异议需要带什么材料?


提管辖权异议需要准备一些必要的材料。 首先是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这是核心材料。在申请书中要详细写明你对本案管辖权有异议的具体事由,清晰地表达为什么认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例如,可能是基于地域管辖规定,案件应由其他地区的法院管辖;或者依据级别管辖,该案件应由更高级别或更低级别的法院受理 。 其次,需要提供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身份、资格的证明材料。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通常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等能证明身份的材料;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就需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这些材料用于证明提出异议的主体资格。 另外,证明管辖权有误的相关证据材料也很关键,并且要附上相应法律依据。比如,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的条款,或者相关法律对该类案件管辖权有明确规定,这些都可以作为支持你观点的证据。 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所以,提交管辖权异议要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准备好材料。 相关概念: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管辖规则。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 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是由法院裁定确定的管辖方式。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