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管辖权异议,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对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一般是被告。因为原告在起诉时通常已经选择了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第三人也可能涉及管辖权问题。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在时间要求上,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提出,也就是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这一规 定主要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来拖延诉讼。
当法院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时,如果异议成立,就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会裁定驳回。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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