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可以由谁提出?
管辖权异议指的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里的当事人主要指的是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如果认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是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对于原告而言,在特定情况下也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比如原告发现自己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诉讼开始后被追加的共同原告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受理案件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依职权移送到其他法院,原告对移送的决定有异议等情形。
而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 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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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可以在什么案件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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