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有哪些法条?
我正在打一场民事诉讼官司,对方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想知道关于民诉管辖权异议的法条有哪些,这些法条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对我的案子会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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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意见。在我国,有多个法律条文对其进行了规定。 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一条明确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和法院的处理方式。简单来说,就是被告要在规定的答辩时间内提出对管辖法院的不同意见,法院会根据情况判断是否把案子移到其他合适的法院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有相关规定。比如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这就进一步说明了在一些情况下管辖权的稳定性问题。也就是说,不是当事人随便改变一些诉求,管辖法院就会改变,除非涉及到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特殊情况。 还有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这一条是对当事人既提管辖异议又答辩这种情况的处理规定。总之,这些法条从不同方面对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进行了规范,以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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