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
我最近涉及一起民事诉讼,法院通知我参加诉讼。但我觉得这个法院没有管辖权,我想提出管辖权异议,可又不知道该在什么时间提出来。要是提晚了怕不被受理,提早了又怕不符合规定。所以想问问,管辖权异议到底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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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通俗来讲,就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这个案子没有权力管辖,从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提交答辩状期间,是指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范围。在这个时间段内提出异议,法院才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处理。 如果当事人超过了这个时间才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通常不会再对该异议进行审查,会继续按照正常程序审理案件。不过,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也可以尝试向法院说明情况,请求法院酌情考虑,但最终是否接受由法院决定。所以,为了确保自己的权益,当事人如果认为法院没有管辖权,一定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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