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管辖的优先级是怎样的?


民事管辖的优先级是在处理民事案件时,确定由哪个法院来审理案件的重要规则。下面为您详细解释不同类型管辖的优先级情况。 首先是专属管辖,它具有最高的优先级。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能通过协议变更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如果案件属于这几种专属管辖的类型,那么就只能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法院来管辖,不存在选择其他法院的可能。 其次是协议管辖。在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意味着,当当事人之间有有效的管辖协议时,就按照协议来确定管辖法院,但前提是不能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最后是法定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则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性质来确定管辖法院,比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等。当案件既不属于专属管辖,当事人之间也没有有效的管辖协议时,就按照法定管辖的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 综上所述,民事管辖的优先级顺序大致为专属管辖优先于协议管辖,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当事人在遇到民事纠纷需要确定管辖法院时,应按照这个优先级顺序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