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债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最近遇到了不动产债权方面的纠纷,对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很迷茫。想知道在有不动产牵涉的债权纠纷里,具体是依据什么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的,希望能了解详细的判断方法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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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确定不动产债权纠纷的管辖法院,一般遵循以下规则:首先,要明白专属管辖这个概念。专属管辖就是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来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当事人也不能通过协议等方式改变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过这里的“不动产纠纷”在实践中有一定界定。原则上,主要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但存在特殊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四类虽然本质属于债权纠纷,但在确定管辖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也就是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于普通的不动产债权纠纷,如果不属于上述特殊的四类合同纠纷,且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那么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约定管辖法院 。比如常见的借款合同,若附随不动产抵押,双方就借款事宜发生争议,这属于债权纠纷,应以主合同(借款合同)的管辖地来确定从合同(抵押合同)的管辖。 如果不动产已登记,那么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要是不动产未登记,则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总之,确定不动产债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关键在于准确判断纠纷的性质以及不动产的所在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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