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纠纷的管辖法院该如何确定?


确定欠款纠纷的管辖法院,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看是否有约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之间事先在合同等书面材料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比如约定由合同签订地的法院管辖,那么发生欠款纠纷时,就向该合同签订地的法院起诉。这里分几种具体情况: - 若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只能由约定管辖法院管辖。 - 若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可以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 若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其次,如果没有约定管辖或者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就适用法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来说: - 关于被告住所地: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例如,被告是公民,其户籍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如果他长期在另一个地方居住且满一定时间(一般是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那个地方就是他的经常居住地,此时就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 关于合同履行地: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总之,在确定欠款纠纷的管辖法院时,要先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约定管辖,没有的话再按照法定管辖的规则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