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诉讼案件,法院通知我参加诉讼,但我觉得这个法院没有管辖权。我想提出管辖权异议,可又不知道该在什么时候提出来才有效。我很担心提晚了就不能提出异议了,所以想了解一下法律对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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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这个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 在我国,法律对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有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这里所说的“提交答辩状期间”,通常是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也就是说,被告如果认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需要在这十五天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再提出,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导致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请求法院酌情考虑是否受理该异议,但最终是否受理还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此外,如果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当事人同样需要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简易程序虽然在审理流程上相对简便,但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的规定与普通程序是一致的。如果是在二审程序中发现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此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一般是不被允许的,因为当事人在一审时就有提出的机会。所以,当事人一定要重视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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