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有哪些规定?
我最近涉及一起民事诉讼,不太清楚法院管辖权的问题。我想知道在民事诉讼里,管辖权是怎么确定的,是按照什么标准来划分不同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比如是根据案件性质、地点还是其他因素呢?希望能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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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权,简单来说就是不同级别的法院和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这一规定是为了明确案件该由哪个法院来处理,避免出现混乱和互相推诿的情况。 首先是级别管辖。它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复杂程度来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其次是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还有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具有排他性。比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管辖则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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