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应该由哪个人民法院受理?


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受理的人民法院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这涉及到管辖的概念。管辖就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般来说,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对于公民而言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除了“原告就被告”原则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相对复杂,一般根据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再比如,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此外,还有专属管辖的情况。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像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