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管辖地要如何确定?


起诉管辖地的确定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和方法的,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级别管辖,它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以及复杂程度来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大多数普通的民事案件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其次是地域管辖,它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则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性质来确定管辖法院。比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还有专属管辖的情况。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例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后,如果存在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