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在民间借贷中,管辖法院的确定是一个重要问题,它关系到当事人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规定和确定方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书面约定了管辖法院,那么就按照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只要这个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就行。比如双方约定一旦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的法院管辖,那之后有纠纷就可以去合同签订地的法院起诉。 其次,如果双方没有书面约定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钱,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的一方;如果借款人主张自己已经还钱,不存在欠款了,此时借款人就是接受货币的一方。比如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还钱,那么出借人所在地的法院就有管辖权;要是借款人起诉说自己已经还清借款,出借人还在无理要求,此时借款人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没有约定管辖且难以确定合同履行地时,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肯定是有管辖权的。例如被告住在A地,不管合同履行地如何,出借人都可以去A地的法院起诉。 总之,民间借贷管辖法院的确定要先看有没有书面约定,再结合合同履行地以及被告住所地等因素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