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地域管辖适用的顺位关系是怎样的?


地域管辖指的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简单来说,就是明确一个案件该由哪个地方的法院来管。不同地域管辖适用的顺位关系,是为了在存在多个管辖规则时,确定究竟该适用哪一个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 一般而言,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被告住所地管辖是基础性的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普通民事案件中,首先会考虑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来管辖,这是最基本、最常见的管辖方式。 然而,当案件涉及合同纠纷时,会有特殊的管辖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原告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这里就涉及到了不同地域管辖规则的选择问题。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合同履行地法院就具有管辖权;若没有约定,就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还存在专属管辖的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一旦案件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就只能由特定的法院来管辖,不适用其他地域管辖规则。 综上所述,不同地域管辖适用的顺位关系大致为:专属管辖优先于其他地域管辖规则,具有最高的优先级。在不涉及专属管辖的情况下,若案件属于合同纠纷等特殊类型,会优先考虑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则(如合同履行地管辖);若不属于特殊类型案件,则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则,即被告住所地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