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打官司一般在那一方居住地打?

我和别人有个纠纷,打算打官司解决。但我不知道应该去我自己居住地的法院,还是对方居住地的法院起诉。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打官司的管辖地,一般是怎么规定的,是按哪一方的居住地来确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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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管辖
  • #原告就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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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
  •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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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时确定管辖法院,也就是确定在谁的居住地法院起诉,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法律对此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首先,在民事诉讼里,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去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指的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比如,甲要起诉乙要求还钱,乙的户籍所在地是A地,但他已经在B地连续居住了两年,那么甲通常就需要到B地的法院去起诉乙。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是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丙的配偶丁在国外居住,丙要起诉离婚,就可以在丙自己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另外,对于一些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例如,甲和乙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的法院管辖,那么当他们之间因该合同发生纠纷时,就应当按照约定到合同签订地的法院起诉。 在行政诉讼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比如,公民对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一般要到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如果该案件经过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议,那么也可以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在刑事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例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盗窃行为发生在A地,被盗财物在B地被发现,那么A地和B地的法院都可能有管辖权。如果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认为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合适,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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