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有哪些区别?
在一些商业活动或者日常生活的合同签订中,经常会碰到效力待定和可撤销合同的情况,搞不清二者区别,担心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想具体了解二者在有效要件、效力状态等方面存在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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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区别: **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瑕疵通常是缔约人缺乏处分能力,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而可撤销合同的瑕疵是当事人意思表达不真实,例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等。 **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在未经有权限方批准确认之前,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还没有发生效力,对合同双方不具有约束力;而可撤销合同在宣告撤销之前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具有强制执行力。 **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享有追认权的人追认之后,才是有效的;可撤销合同则是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主张撤销,撤销后的合同自始无效。 **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或拒绝追认通常有一定的合理期限;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也有除斥期间的限制,例如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具体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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