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为7级工伤该如何赔偿?


当职工被鉴定为7级工伤时,赔偿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首先,我们要明白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赔偿主体,一个是工伤保险基金,另一个是用人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如果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同地区的标准有所不同,比如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这两项补助金的标准可能相对较高。 此外,在工伤治疗期间,职工还享受停工留薪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所以,对于7级工伤的赔偿,不仅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还有可能涉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的具体规定,向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主张相应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