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抗辩权具体包括哪三种呢?
在商业合作或者日常交易中,经常会涉及到合同相关的问题。有时候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不太清楚自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到底有哪些权利可以用来维护自身利益。就想具体了解下合同抗辩权包含的三种类型分别是什么,以及各自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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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没有履行先后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也就是说,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例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约定同时交换货物,若甲没有交付货物,乙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自己的货物。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比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先提供服务,乙后付款。若甲没有按照约定提供服务,乙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例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甲先发货,乙后付款。但甲得知乙的工厂突然倒闭,很可能无法支付货款,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发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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