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时是否可以拒绝受领?
在一些合同履行场景中,经常会碰到迟延履行的情况。比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这时,作为买方就会疑惑,面对这种迟延履行的状况,自己有没有权利拒绝受领货物呢?具体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拒绝,哪些又不可以,很想了解清楚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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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分为给付迟延(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和受领迟延(债权人未能及时接受)。在不同情况下,对于是否可以拒绝受领有不同的规定。 如果是债务人迟延履行,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因为这种情况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买受人有权拒绝受领,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同时,若债务人迟延履行,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采取补救措施;若因瑕疵补正导致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给付的责任;若补救后债权人还有其他损失,债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标的瑕疵不能补正或虽能补正但对债权人已无实际利益的,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经债权人催告债务不为补正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判令强制执行。 而如果是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受领迟延),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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