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金是否是优先债权?
在一些债务纠纷的执行过程中,涉及到迟延履行金的分配问题。有些债权人不清楚迟延履行金能否优先受偿,比如在有多个债权存在的情况下,担心自己因迟延履行金不能优先受偿而利益受损。想了解迟延履行金在法律上到底是不是优先债权,具体的判定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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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金不是优先债权。 首先,来解释一下相关概念。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应当加倍支付的款项,其目的是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对其拖延行为进行惩罚。而优先债权是指在清偿顺序上优先于普通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比如有抵押权、质押权等担保物权的债权,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优先债权可以先于普通债权从抵押物、质押物等财产中获得清偿。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及法律原理,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的一种常见形式)产生的基础是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它是法定的对迟延履行行为的惩罚性措施,并非基于担保物权等法定优先受偿的事由产生。例如,在建筑工程价款执行分配中,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债务所产生的违约金及相应利息,并不属于优先债权的优先受偿范围。所以,迟延履行金不属于优先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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