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金是在结案的时候给吗?
在一些案件执行过程中,涉及到迟延履行金支付的问题。比如合同纠纷案件,一方未按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进入执行阶段。现在想知道迟延履行金到底是不是在结案的时候才给,具体的支付时间节点以及相关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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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金不是在结案的时候才给,而是自法院判决、裁定或其它法律文件确定的履行期限终了时开始计算,就应当支付。 迟延履行金是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方支付的用于弥补其损失并惩罚未如约履行金钱或其他法定义务者之款项,是法院执行权力的重要调控手段。它的支付只能发生在强制执行程序之中,即在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而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方可由执行机构适用迟延履行金制度。 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其计算方法通常为欠款余额乘以万分之一点七五并乘以逾期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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