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金是不是债权?
最近遇到一个经济纠纷案子,涉及到迟延履行金的问题。想知道迟延履行金能不能算作债权,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具体有哪些相关法律依据能支撑,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又是怎么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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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金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视为债权,特别是在破产程序中,截止到破产案件受理前的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属于破产债权。 首先,解释一下债权的概念。债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以实现自己的利益。 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时,应当加倍支付的款项。这是对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义务的一种惩罚性措施,目的是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依据来看,《民法典》明确规定,迟延履行金可纳入债权申报范围。在企业进行清算时,因延迟履行所产生的额外债务利息也应作为债权进行申报。例如,当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债权人可以将迟延履行金作为债权进行申报,要求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得到相应的清偿。 在司法实践中,迟延履行金作为债权申报时,通常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如债权申报书、相关债权证据资料、法人代表的身份证件与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本以及授权委托书等,以证明迟延履行金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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