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金能否确认债权?


迟延履行金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确认债权,不过在不同的法律情境下有不同的规定,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在破产程序相关的规定中,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的受理即产生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及附利息债权停止计息的法律效果,故破产申请受理后并不会产生迟延利息。《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中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当是指破产申请受理之前已经产生的迟延利息。同时,根据该条文意,无法得出破产申请受理前产生的迟延履行利息可以确认为破产债权的结论。这是因为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具有一定的惩罚性,目的在于敦促债务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如将该部分利息作为破产债权予以确认,实际上将导致惩罚措施转嫁于其他债权人,有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的基本原则。 其次,在公司清算相关的情境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而公司作为债务人进行清算时,迟延履行利息可以作为债权进行申报。 最后,在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方面,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在没有得到执行时,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向其支付自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时止的加倍部分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确认为普通债权。但需要注意的是,本规则针对的是被申请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时,作为之前已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申报该部分债权仅得适用。即使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但未申请执行的申报债权时不得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