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金是从哪一年开始有的?
在一些债务纠纷中,涉及到迟延履行的情况,不清楚迟延履行金具体从哪一年开始规定的。比如在合同纠纷里,一方未按时履行义务,就可能涉及迟延履行金问题。想了解迟延履行金这一制度起始的具体年份以及相关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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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 迟延履行金制度最早源于1991年。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就有相关规定。其中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义务,就需要承担额外的经济责任,以起到惩罚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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