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和刑期起算是怎样规定的?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下面我们分别来看看它的期限和刑期起算。
首先,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会在一年到五年这个区间内。这里的一般情况指的是除了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情况。
如果是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比如,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两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是两年。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是因为犯罪分子的刑罚发生了变化,其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也相应调整。
接着,来说说刑期起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比如法院判决某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两年,那么就从判决开始执行的那一天起算这两年的期限。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也就是说,管制开始执行的时候,剥夺政治权利也开始计算期限,管制结束,剥夺政治权利也结束。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举个例子,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年,那么在这三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就没有政治权利,等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开始计算附加的两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如果犯罪分子被假释,那么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
对于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不过,当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就会变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个新的期限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