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节点是怎样的?

我和对象没领证就一起生活了,最近有些矛盾,涉及到一些权益问题。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怎么看我们这种情况,是算事实婚姻还是普通同居?很想弄清楚事实婚姻认定的时间节点是怎么规定的,这对处理我们的事情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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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节点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那就按事实婚姻处理。这里所说的结婚实质要件,通俗来讲,就是男女双方达到了法定的结婚年龄(男方要年满22周岁,女方要年满20周岁),双方是自愿结合在一起的,彼此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比如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也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情况,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样就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在此种情况下,事实婚姻在法律上和合法登记的婚姻关系具有同等地位,双方享有夫妻间的权利,比如夫妻财产共有、相互继承遗产等,也需要承担夫妻间的义务。 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即便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会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要是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就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在法律上不被看作是婚姻关系,只是同居关系,在财产分割、继承等方面和婚姻关系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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