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房产证时姐姐自愿放弃,母亲的份额姐姐还有吗?
之前办房产证,姐姐自愿放弃了相关权益。现在母亲名下有房产份额,不清楚姐姐之前放弃后,对于母亲现在这份房产份额还有没有权利。想了解从法律角度看,姐姐是否还能主张母亲份额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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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办房产证时姐姐自愿放弃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姐姐自愿放弃办理房产证时的权益,通常可以看作是一种对特定房产权利的处分行为。这就好比在一个游戏里,姐姐主动说自己不要某样东西了。 从法律规定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姐姐自愿放弃的行为如果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那么这个放弃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然而,这里需要明确姐姐放弃的范围。如果姐姐放弃的只是当时办理房产证涉及的那部分特定权益,而母亲的房产份额是独立于这部分权益之外的,那么不能因为姐姐之前的放弃行为就直接认定她对母亲的份额也失去了权利。 母亲的房产份额在母亲去世后,涉及到继承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姐姐作为母亲的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除非姐姐明确表示放弃对母亲遗产(包括房产份额)的继承,否则她依然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比如,母亲在世时,姐姐没有做出放弃母亲房产份额的意思表示,当母亲去世后,如果没有遗嘱等特殊情况,姐姐是可以和其他法定继承人一起继承母亲的房产份额的。但如果姐姐在母亲去世后,以书面等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母亲的房产份额,那么她就不再享有这部分权益了。所以,姐姐是否还能拥有母亲的份额,关键要看姐姐有没有对母亲房产份额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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