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有配偶者同居的第三者能否成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
我和一个有配偶的人同居了,现在他们夫妻要离婚。我想知道,像我这种与有配偶者同居的第三者,有没有权利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去要求赔偿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所以想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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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下,与有配偶者同居的第三者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在离婚的时候,因为一方存在特定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那么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这里主要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也就是在这个婚姻关系里没有上述这些过错行为的一方。 第三者与有配偶者同居,本身这种行为就是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精神的。法律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和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利益,而不是保护第三者的利益。所以,第三者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去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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