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认定有哪些法律依据?
我和对象没领结婚证,但按习俗办了婚礼,之后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周围人也都觉得我们是夫妻。最近遇到一些涉及婚姻关系的事,就想知道这种情况在法律上算不算事实婚姻,想了解事实婚姻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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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简单来说,就是男女双方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但却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形成了事实上的夫妻关系。 关于事实婚姻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里的结婚实质要件包含以下几点:首先,双方都要达到法定婚龄,也就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其次,双方得是自愿结婚,不存在被强迫或者被欺骗结婚的情况;再者,双方不能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最后,双方都不能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如果在这个时间点之前,男女没领证但满足这些实质要件,就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要是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就依据相关规定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法律不再承认其为事实婚姻。 例如,老张和老李在1993年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当时两人都达到法定年龄,双方自愿,也不存在亲属关系和禁止结婚的疾病,虽然没领证,但这种情况就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要是小王和小李在1995年开始以夫妻名义生活,即便符合实质要件,但没补办结婚登记,那也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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