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和对象没领结婚证,但办了婚礼,周围人也都觉得我们是夫妻。最近涉及一些财产问题和权益方面的事儿,我就想知道,像我们这种情况,在法律上算有效的婚姻吗?想弄清楚事实婚姻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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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效力认定在我国法律上有一个演变过程。 简单来说,事实婚姻就是男女双方没去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证,却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的一种婚姻关系存在方式。 我国法律对于事实婚姻效力认定是这样规定的:根据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里的结婚实质要件指达到法定婚龄(男方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双方均无配偶且自愿结婚等。在这个时间点之前符合这些条件的事实婚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而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就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属于同居关系,当事人之间不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想确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也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才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比如,像案例中叶女士和黄先生1992年按当地习俗成亲但没办登记,在1994年2月1日之前,若他们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就按事实婚姻处理,叶女士在财产分割等方面就有相应权利;反之,如果不符合实质要件或者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才开始以夫妻名义生活,就不构成事实婚姻,在财产等方面权益就不能按夫妻关系来主张。 相关概念: 结婚实质要件:是指男女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含年龄、血缘关系、是否有配偶、是否自愿等多方面条件。 事实婚姻: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且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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