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效力问题有哪些?


事实婚姻效力问题主要涉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方面。 首先,在我国,事实婚姻的认定有时间限制。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若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其法律效力如下: 在夫妻权利义务方面,夫妻双方享有与结婚登记夫妻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比如相互扶养、相互继承等。简单来说,就是在生活中彼此有照顾扶持的责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财产效力方面,夫妻双方的财产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 子女抚养方面,事实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双方离异时,子女抚养问题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 离婚程序方面,事实婚姻的离婚与登记婚姻的离婚程序有所不同。在我国,事实婚姻的离婚需要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然后适用登记离婚的程序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事实婚姻的效力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有所不同。 相关概念: 事实婚姻: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被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 结婚实质要件:具体包括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