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该如何处理?

我是一家免税单位,最近无偿使用了一家纳税单位的土地。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税务和法律方面有什么规定和处理方式。想了解一下,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是否还涉及纳税问题,具体有哪些法律要求和注意事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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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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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的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所谓免税单位,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某些税种或某些情况下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单位,比如一些政府机关、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等。而纳税单位则是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这就意味着,当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时,从土地使用税的角度来看,通常是免征土地使用税的。 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土地使用税可能免征,但并不代表在整个使用过程中完全没有其他法律要求和责任。比如,免税单位和纳税单位之间应该签订明确的无偿使用协议,对土地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以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同时,双方还需要遵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规定。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对土地造成了损害等情况,还可能涉及到侵权责任等问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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