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纳税单位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有什么规定吗?

我所在的单位是纳税单位,最近使用了一块免税单位的土地。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单位在土地使用方面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和要求,也不知道会不会涉及到额外的纳税义务,所以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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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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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纳税单位使用免税单位土地的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纳税单位,简单来说,就是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这些单位需要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各种税款。而免税单位则是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特定免税政策,无需缴纳某些税款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规定,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也就是说,当纳税单位使用免税单位土地时,如果是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这种情况,纳税单位要按照自己占用建筑面积在总建筑面积中的占比来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不过,如果是纳税单位单独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目前并没有统一规定纳税单位可以免税。通常情况下,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人作为纳税义务人。所以,纳税单位使用免税单位土地时,纳税单位一般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这是为了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出现税收漏洞。在实际操作中,纳税单位应当主动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具体的纳税事宜,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并按时足额缴纳税款,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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